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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认真排查,深入整顿杀鼠剂销售市场。
  各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农业、质监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在全省范围内,按照行政管辖区域,采取分段、分片的方式,对杀鼠剂销售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并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销售市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查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
  4、严查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由公安机关牵头,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彻底捣毁生产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农业、工商管理和质监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切实加强协调指导。
  5、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督管理。
  各地农业、爱’卫会、安全监督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按照国办通知的时间要求,既要便于管理又要方便群众,切实组织好农区、牧区和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和杀鼠剂经营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各地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做好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于今年9月15日前,核准一批取得安监局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爱卫会在对杀鼠剂经营资格审核后,经营单位凭农业部门或爱卫会核发的《杀鼠剂经营资格审核表》到市级安监局初审后,报省安监局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本着既要便于管理,又要方便群众的原则,农村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杀鼠剂经营点,城市每个区设立3至8个经营点。获得杀鼠剂经营资格证书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城市居民的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各级植物保护站负责农村杀鼠剂的统一购买发放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服务群众,不得从中谋利。
  6、统一协调,确保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运手续,对包装、运输、处置和已受污染区域环境治理过程实施监管。省环保局负责指定符合环境要求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
  7、加强培训,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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