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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严重缺水省份,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政府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和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和节水评估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批准的取水许可水量或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不得超过本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本《行业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各用水户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帮助各用水户建立用水台帐,完善用水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各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逐步实现科学用水。
  三、各用水户要认真执行本《行业用水定额》,积极开展内部节水自查工作,完善计量设施,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用水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新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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