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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促进全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乡镇企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既要考虑现阶段的需要,也要考虑长远发展需要,保证基础设施能力满足园区长远发展和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实行统一规划、多种模式、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机制。采用股份合作、资产收益抵押等多种投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的物业投资和管理公司,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分享投资和经营收益,形成投资、经营的良性循环。
  (四)依法解决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用地。本着既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不占或少占耕地,保护农民利益,又有利于促进园区发展的原则,妥善解决园区发展用地的供需矛盾,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
  园区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符合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确保园区发展的必要用地。园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比例。对一次性办理出让手续的,可按最低出让限价确定出让金标准;对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园区,可依据《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精神,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批准可以缓交、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园区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要在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园区建设。尽量利用荒丘、荒坡、荒地和空闲地,挖掘现有土地使用潜力,防止乱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征得承包耕地农户的同意,确定占用范围。要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置换保证园区建设用地的供应能力。对占用耕地的,采取直接经济补偿、土地置换、入股和其他方式,给予承包耕地的农户相应的补偿。采取上述办法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时间,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五)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乡镇企业园区发展。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企业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和专利产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园区内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园区领办、创办企业。支持园区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力量参与的技术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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