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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
 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九日

          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
           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就支持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共享收入增量返还政策
  为调动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以下简称19县)上项目、兴产业、促增收的积极性,对19县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新体制确定的2002年为基数,从2003年起,5年内,增值税增量省分成的10%、企业所得税增量省分成的20%、营业税增量省分成的30%部分给予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的60%部分,由省财政按每年的环比增量给予一并返还。
  市级财政对19县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量分成部分是否返还,由所在市政府决定。
  二、转移支付补助政策
  调整和规范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奖惩对称、鼓励发展、鞭策落后的转移支付激励机制。对19县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缺口和必需的刚性支出缺口,在财政供养人员实现存量调整、总量减员的前提下,省继续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对实现缩编减人、降低财政供养系数的县,省财政将在正常转移支付补助以外给予以奖代补转移支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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