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
 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
         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1998年我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来,各地继续做好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工作,狠抓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城区仍然存在一定数量的薄弱学校,干扰了城区义务教育的正常办学秩序,损害了教育的社会形象。为做好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2]3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指导思想
  改造薄弱学校是推动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近期发展我省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扎实工作,到2007年全面完成城区薄弱学校改造任务。
  二、薄弱学校的认定
  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学校是指区域内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教育质量相对偏低、社会信誉不高的学校。
  凡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为薄弱学校:
  ——校舍未达到省《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要求,教学设施未达到省《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规定的Ⅱ类水平要求;
  ——学校拥有区级(含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数不足教师总数的10%,近3年没有普通师范院校毕业生来校任教;
  ——学区内新生入学到位率:初中未达到80%,小学未达到90%。
  三、改造薄弱学校的规划指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