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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4、校内服务性收费由学校免收,其中,校服费由生产或销售企业赞助。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免收杂费、课本费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省民政厅、扶贫办:负责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人口范围的确定。
  省教育厅:参与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督促检查学校服务性收费免收和部分代收代支费免收的落实。
  省出版集团:承担省出版彩色版教材的差价部分资金。
  省审计厅:负责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审计。
  四、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学生的确认办法
  1、各市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市各县(市、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人数、补贴资金的预测。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告资金需求和本市筹措资金情况。
  2、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共同下达各市免交费用人数控制数。
  3、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共同负责编制各镇、乡(街道)免交费用人数分配方案。
  4、对持有城市低保证和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困难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为免交费用学生。
  5、对农村无社会救济证,但确实无力支付义务教育阶段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申请表》。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学生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免交费用学生的初认名单。
  6、乡、镇(街道)及有关中学、中心小学(城市小学),要结合下达到本乡、镇(街道)的免交费用人数控制数,确定本镇、乡(街道)免交费用学生的名单,并予以公示。
  7、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上报学生名单。
  8、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共同对免交费用学生名单进行审批。
  9、对免交费用的学生每学年确认一次。学生个人在杂费、课本费等方面只能享受政府或社会有关团体和个人的一次资助。
  五、免收杂费、课本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省、市两级政府筹措的专项资金设专户存储。按照“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2、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市减免学生杂费、课本费学生人数、标准和负担金额,在财政年度结算时将省拨付资金和各市财政负担资金同时划至省专户存储。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和1月分两次将减免杂费专项资金拨付到县(市、区)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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