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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辽政发[200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部分经济困难家庭支付子女入学所需费用遇到一定困难。为保障困难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秋季入学起,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疾苦,提高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促进辽宁教育与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免费范围及标准
  1、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为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低保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
  2、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和校内服务性收费。
  3、免收杂费的标准为,城镇初中、农村初中、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杂费每学年分别为120元、100元、80元和60元。使用黑白版教材地区免收黑白版教材费,使用彩色版教材地区免收彩色版教材费。黑白版教材(学科课本,不含教学辅助用书)费为,小学每生每学年平均为9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平均为200元。
  4、免收校内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补课费、热饭盒费、计算机上机费、校服费。
  二、补贴资金的筹措办法
  1、免收杂费、课本费(按黑白版计算,下同)的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筹措,省政府每年拨款安排专项资金。各市、县(区)也要按要求比例、额度筹措配套资金。
  2、义县、阜新县、彰武县、朝阳县、北票市、建平县、喀左县、凌源市、西丰县、建昌县免收困难家庭学生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省专项资金解决;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义县除外),营口市、阜新市(阜新县、彰武县除外),辽阳市、铁岭市(西丰县除外),葫芦岛市(建昌县除外)以及康平县、岫岩县免收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省专项资金解决50%,免收杂费的补助资金由各市全额解决;沈阳市(康平县除外)、大连市、鞍山市(岫岩县除外),盘锦市免收杂费、课本费补助资金由本市自行解决。
  3、使用彩色版教材与黑白版教材的差价部分由各出版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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