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
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队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并实行政府定价。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市内公交车、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可按票价的50%计算,享受优待票。
(二)在200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军队营区全部通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的公共交通线路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定时班车的方式进行营运。
(三)对于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未纳入公路网的、军事管理(管制)区外(以民用为主)的村级公路,原则上可由军队直接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畅通。市、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土地、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为军用公路维修提供便利条件。
(四)石油销售企业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和高速公路沿线为其确定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并免收代储代加费。石油销售企业供应给军队使用的军队代储油,按《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的规定,纳税时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关于医疗保障
(一)对距离军队医疗机构5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到就近的地方医疗机构就诊,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按照省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免20%。
(二)地方的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凡急诊、危重伤病员要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军人病房,以方便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住院。
四、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军队原单位要为职工提供工龄等有关材料,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手续转移工作,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军队单位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其中:符合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军队单位,参加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参保之月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企业参保范围的军队单位参加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军队单位按规定应参保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按照辽劳字[1996]100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时间,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补缴,无力补缴的,职工退休时可按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计发基本养老金。军队单位已经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