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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
 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3]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辽各部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营房保障
  (一)各市在编制总体规划及各类建设专业规划时,要主动与驻军单位沟通,由军队单位提供相关的水、电、气、热现状及需求资料,结合本市实际,统筹考虑,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对于军队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与地方市政干线相连接的,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但为防止水质污染,军队自备水源不得直接与市政供水管线相连接。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对营区、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使用市政供水、电、气、热的,实行分户计量,按当地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不得征收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建设费用;取消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水电气热和道路等的建设费或配套费。
  (三)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的,逐步由社会供应。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大力支持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尤其是鼓励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计划上优先安排。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向当地计划、建设、土地、银行部门申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对军人和军队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购买,减半征收住房交易手续费,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并享受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对军队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各地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应予以优先办理,并简化有关手续。
  二、关于交通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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