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1月1日实施
《条例》和
《办法》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统的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
《办法》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现行费率等于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档次之一的,暂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