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
《条例》第
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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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业基│行业内费率 │ 行业名称 ┃
┃类别│准费率│ 浮动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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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0.5 │ 0.2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
┃ │ │ 0.3 │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
┃ │ │ 0.4 │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
┃ │ │ 0.5 │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
┃ │ │ │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
┃ │ │ │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
┠──┼───┼──────┼────────────────────────────┨
┃ 二 │ 1 │ 0.5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
┃ │ │ 0.8 │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
┃ │ │ 1 │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
┃ │ │ 1.2 │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
┃ │ │ 1.5 │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
┃ │ │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
┃ │ │ │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
┃ │ │ │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
┃ │ │ │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
┃ │ │ │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弃资源┃
┃ │ │ │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
┃ │ │ │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
┃ │ │ │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
┃ │ │ │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
┃ │ │ │其他运输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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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2 │ 1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 │ 1.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
┃ │ │ 2 │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
┃ │ │ 2.4 │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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