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劳社字[2003]58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暂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03年7月1日起,对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省各市、县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合肥市市区4.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长丰县3.00元,肥东县、肥西县3.20元。
淮北市市区3.80元,濉溪县3.20元。
亳州市市区3.70元,蒙城县、涡阳县3.50元,利辛县3.20元。
宿州市市区3.7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3.20元。
蚌埠市市区3.8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3.20元。
阜阳市市区3.80元,界首市、太和县3.5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3.2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3.70元,凤台县、潘集区3.20元。
滁州市市区3.7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3.20元。
六安市市区3.7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3.20元。
马鞍山市市区3.80元,当涂县3.20元。
巢湖市市区3.7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3.20元。
芜湖市市区3.80元(其中,经济开发区4.0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