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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代表法》,切实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密切与代表的联系
  1、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制度。应当邀请省人大代表和在皖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开展的调查、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应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2、完善集中走访代表制度。每年11月,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部分委员分片集中走访省人大代表。
  3、坚持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一天时间,由主任会议成员轮流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情况反映。有关工作机构对代表的来访来信,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
  4、加强与代表的日常联系。常委会办公厅开通代表专线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保持与代表的联系。逐步创造条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联系平台。
  5、健全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口联系省人大代表制度。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有关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参加。
  二、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6、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制定代表培训计划,使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化。对每届新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和在皖全国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会或委托各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培训。代表集中视察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夕,要组织代表进行学习,不断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7、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按行政区域或行业类型划分代表小组。各有关工作机构要根据工作要点安排,帮助代表小组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活动,注重活动实效。
  8、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向代表通报重大决定和重要活动,给代表寄发常委会公报、有关报刊和学习材料,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9、加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力度。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交办、认真督办。常委会应将议案办理情况向代表大会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组织对重要议案的办理。继续进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跟踪督查活动,开展评选群众满意的议案、建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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