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有关规定,纠正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整顿规范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教材、教辅管理相关规定,不再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不再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加强教材成本监管,加快教材订购招投标工作,努力降低教材成本。教材出版发行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所需黑白版教材,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课本费属学校代收费项目,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应将所代收的课本费,特别是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留出的课本费,及时转交课本发行单位,坚决杜绝长期拖欠课本费的现象。
(三)加大财政保障和支持力度,确保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基本经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3〕25号),并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规定,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基本经费,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投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投入“三个增长”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于农村牧区实行税费改革以及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情况,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由旗县财政预算安排;旗县财力不足、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盟市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划归旗县财政拨付后,绝不允许再出现新的工资拖欠现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区调整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保障教育投入机制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强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财务监管及审计监督,认真按照两个《收费通知》和财政部领导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即“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学校收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将学校收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禁止挤占、平调、挪用、截留学校收费收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