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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切实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教财字〔2003〕28号,以下简称两个《收费通知》)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应坚持分片就近入学原则,除借读生按规定收费外,各地区不准自定收费标准招收“择校生”。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以组织辅导班、补习班等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中小学校除代收课本费外,不得为学生办理其它任何性质的代收费项目。学生办理保险,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中小学生保险工作的几点意见》(内教办发〔2003〕28号)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为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复习资料及文具用品,不准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各盟市教育部门应尽快在本地区实行中小学生校服统一招投标采购。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近年来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各项制度,强化对学校收费和使用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禁止搭车收费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制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搭车收费或其它各种名目的摊派,不准强制学校和学生订阅报刊、图书,推销商品。对以上违规做法,学校应坚决抵制。
  (六)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将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做为校务公开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457号)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和收费依据。对于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收费政策以及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绝交纳。
  二、治理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
  各地区应切实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盟市一级应建立相应的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真正承担起既管行业又管行风的双重工作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督促,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二)整顿教材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努力降低教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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