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乘员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20%以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摩托车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驾驶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拼装机动车(含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
(三)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第十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闯红灯;
(二)翻越、钻越隔离防护设施进入行车道。
第十九条 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侧坐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