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夜间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三)在禁止停放的路段停放车辆;
(四)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行驶;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在禁止掉头的城区主干道掉头;
(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让车或者倒车;
(三)驾驶机动车闯红灯;
(四)驾驶无牌证机动车;
(五)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六)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七)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机动车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驾驶客运车辆上下客;
(二)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修车;
(三)在隧道内超车;
(四)不超车时占用超车道和骑压车道分界线;
(五)驾驶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行驶时速低于50公里。
第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认定的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牌证或者他人的驾驶证;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第十一条 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货运车辆和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不得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通行。不听交通警察劝阻,强行通行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