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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2003年11月15日

        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分道行驶;
  (二)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
  (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
  (四)驾驶拖拉机在县道以上的道路上载人;
  (五)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六)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接打移动电话、查阅寻呼机信息、收看电视、使用耳机收听信息;
  (七)在实施驾驶员违章信息管理卡的地区驾驶机动车不随车携带违章信息管理卡。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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