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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4.血友病甲VШ:C在1%-5%,偶有血肿。
  5.易栓症需长期服药预防者。
  五、外科疾病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外伤或手术后引起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或内固定手术后仍频繁发作部分性肠梗阻,并引起营养障碍。
  2.下肢深静脉回流障碍,肢体肿胀伴有溃疡,严重影响行走。
  3.肢体动脉供血不全造成肢体坏疽。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外伤或手术后经常发作粘连性肠梗阻。
  2.贲门切除,食管胃重建术后并发严重返流性食管炎。
  3.象皮腿或下肢深静脉回流障碍,伴有营养不良,影响行走。
  六、消化系统疾病
  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条件:
  1.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无明显改善。
  2.胃或肠术后造成吸收不良或有吸收不良综合症,血红蛋白≤80g/L,血清白蛋白≤25g/L,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
  3.肝硬化失代偿期。
  七、肾脏疾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肾移植术后3年,并有明确药物依赖。
  2.各种肾脏疾病血肌肝长期≥2.5mg/dl,同时伴有肾性高血压或肾性贫血等。
  八、内分泌疾病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糖尿病导致视网膜病变三期以上。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糖尿病导致视网膜病变二期。
  九、肿瘤疾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经系统综合治疗预后不良者。
  2.各种良性肿瘤或不能确定性质的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经系统综合治疗无效者。
  十、精神疾病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仍残留症状或轻度智能减退。
  2.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效果不明显并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一、骨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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