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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二、呼吸系统疾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两个及以上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VC占预计值≤50%、FEV占预计值≤50%)。
  三、心血管疾病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治疗后胸片(心脏远达片)示心胸比例≥60%。
  2.冠心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冠心病曾有明确急性心肌梗死病史,心功能≥Ⅱ级。
  (2)急性心肌梗死后虽坚持治疗仍反复发作心绞痛,且伴有发作时心电图严重心肌缺血表现者。
  (3)冠心病经冠脉造影确定为二支或以上病变(至少一支管腔狭窄≥75%),但未行冠脉旁路手术(CABG)或冠脉介入(PCI)治疗,或治疗失败者。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或冠脉介入治疗术后,仍有心绞痛反复发作或心功能≥Ⅱ级。
  3.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Ⅱ度二型或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伴Ⅰ度或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右束支传导阻制滞伴左前半分支阻滞;三束支传导阻滞。
  (2)反复发作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3)持续性心房纤颤伴心动过缓或长RR间歇≥2.5秒。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治疗后胸片(心脏远达片)示心胸比例≥55%。
  2.冠心病心肌梗死患者心电图存在典型改变。
  3.各种心律失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持续性心房纤颤或心房扑动。
  (2)反复阵发性心房纤颤或心房扑动。
  (3)频发室性心动过速。
  四、血液疾病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慢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长期低于25×109/L。
  2.慢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长期在(25~50)×109/L伴多部位或反复出血。
  3.血友病甲VШ:C≤1%,或反复血肿,或关节畸形。
  4.易栓症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在6-8克/分升。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2.0×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在(25~50)×109/L,偶有紫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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