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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日 深地税发[2003]750号)


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先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2〕149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享受两年免缴、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使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间被确认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仍只批准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上述企业如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可批准其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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