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日 深地税发[2003]745号)
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2〕12号)收悉。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和《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围墙、且具有顶棚,则该场所符合“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二、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半截围墙、围墙上端用柱子挑起顶棚、且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该场所亦符合第一条所述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