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日 深地税发[2003]744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2〕25号)收悉。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八条规定享受有关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企业兼营多业应如何确定主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营多业的,应“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企业的经营主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其实际营业额的相对数计算确定其主营业务。
  三、关于企业经营途中变更方式和停产停业,是否视为经营期不足10年,应追缴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的问题
  (一)经营途中变更核算方式,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由于该企业改为非独立核算后已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应视同经营期限不足10年,追缴其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