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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床(包括婴儿床)各1张,床头柜、暖水瓶、床头信号灯、夜用灯,有调温设备,床垫、被子、褥子各1.2条,被套、床单、枕芯、枕套、蚊帐、面盆各2个(条)。
  (六)手术室
  剖宫产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必须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
  (七)转、接诊条件
  以院为单位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及抢救物品。除常规检验外,可开展纤维蛋白原测定、3div实验等。
  (八)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
  宣教与咨询室应配备:坐椅,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栏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产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人数按床位:人 = 1∶1.3—1.7的比例配备。
  (二)科室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妇产科医师,应有两名以上妇产科主治医师,3名以上妇产科住院医师,6名以上助产士,1名以上新生儿科医师。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和助产士,必须具有注册医师或注册护士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助产士必须是助产专业毕业。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是医院正式职工或聘任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配套科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应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有条件的应设立新生儿科。
  (二)医技科室:
  医技科室应设置药房、检验科(含输血技术)、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放射科、B超室和心电图室等。
  六、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制订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主要包括:
  (一)产科门诊、高危门诊、爱婴区、产房工作制度;
  (二)产儿科合作制度;
  (三)全程助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四)产科隔离消毒制度;
  (五)促进母乳喂养制度;
  (六)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
  (七)登记统计制度;
  (八)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九)助产常规;
  (十)催产素使用常规;
  (十一)产后出血诊疗常规;
  (十二)新生儿护理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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