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为了向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予印发,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校验,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以保障母婴安康。
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资格:
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有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早孕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宣教与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产科爱婴区
产科病房必须单独设立,不得设在综合病房。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抢救室(可与高危监护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设固定宣传栏。
(三)产房
产房应设在产科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含隔离待产);可设家庭化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