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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

  6.1.4 集中空调系统的水泵、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节能技术。
  6.1.5 采用户式中央空调和集中空调系统时,应着重分析比较部分负荷下的能效比。
  6.1.6 居住建筑空调可向空气、水体、大地排热。应通过能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分析确定空调排热体。
  6.1.7 当具备地面水资源(如江河、海水等),或有适合的废水等水源条件时,空调冷源可向水体排热。在向水体排热时,应分析排热对水体温度的影响。
  6.1.8 当需抽取地下水作为空调冷源的冷却用水时,应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抽取的地下水必须能有效回灌。
  6.1.9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空调系统宜采用埋管式岩土换热器向大地排热:
  1 对室外环境要求较高的居住建筑,如别墅、别墅小区、高级住宅区等;
  2 不具备向空气、水体排热条件的。
  6.1.10 当采用风冷空调向空气排热时,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设备的位置,做到既不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又有利于空调设备夏季排热,并应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换热器设备和部件。

6.2 通风节能设计

  6.2.1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
  6.2.2 当室外空气温度不高于28℃时,应首先采用通风降温措施改善室内热环境。在夏季高温时,应避免热风大量侵入室内。
  6.2.3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当夏季夜间自然通风不能
  满足20次/小时换气次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装置的设置,应使居室气压高于厨房、卫生间气压。宜在厨房、卫生间设机械排风,居室设机械送风。
  6.2.4 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厨房、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排出,充分利用排风中的冷量。
  6.2.5 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的建筑,可在新风系统与排风系统之间设冷、热量回收装置。没有排风系统的,可利用排风减少窗户的冷、热耗量。
  6.2.6 建筑外窗等通风设施宜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以满足不同天气条件下的不同通风要求。

7 其它建筑设备的节能设计

  7.0.1 居住建筑室内照明应采用发光效率不低于每瓦60流明、显色指数(Ra)不小于80并带电子整流器的光源。
  7.0.2 多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太阳能技术供应热水。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应与
  建筑物相协调。
  7.0.3 居住建筑可采用成熟可靠的热泵技术供应热水。
  7.0.4 居住建筑生活供水系统宜采用变频恒压系统。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A.0.1 外墙受周边热桥的影响,其平均传热系数按下式计算:

       K .F +K  .F  +K  .F  +K   .F 
       p  p  B1  B1  B2  B2  B3  B3
  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0.1)
   m         F +F +F +F 
             p  B1 B2 B3

  式中 Km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W/(㎡.K)];
  KP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W/(㎡.K)],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规定计算;
  KB1、KB2、KB3外墙周边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K)];
  FP外墙主体部位的面积(㎡);
  FB1、FB2、FB3外墙周边热桥部位的面积(㎡)。
  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热桥部位如图A.0.1所示。
  图A.0.1外墙主体部位与周边热桥部位示意(略)

附录B           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B.0.1 在进行建筑节能综合指标的计算时,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
  B.0.2 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B.0.3 建筑物外表面积应按墙面面积、屋顶面积和下表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面积的总和计算。

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C.0.2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Shenzhen

                SJG10-2003

                 条文说明

                  深圳

前言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已经深圳市建设局2003年7月31日以深建字〔2003〕79号文印发。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5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6 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7 其它建筑设备节能设计

1 总则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加快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步伐”,并规定:“夏热冬暖地区各省和自治区2002年制定当地的建筑节能规划和政策,组织建筑节能试点工程,2003年大中城市开始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年小城市普遍执行,2007年各县城均予执行。”
  深圳市属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具有夏热冬暖的气候特点。夏热时间长(一般4~10月),每年从5月上旬至10月中旬近半年的时间中温度超过25℃,相对湿度在60%以上。高温高湿气候持久,使用空调时间长。冬季大部分时间气温在10℃以上,日照率为35%,基本不用采暖。同时,由于受海洋影响,白天风大,从海洋吹向陆地;夜间风速低,从陆地吹向海洋。昼夜温差较小,夏季只有4~5℃。气候条件优于夏热冬冷地区夏季闷热、冬季阴冷潮湿的气候,室内热环境也优于夏热冬冷地区。但是,深圳市的建筑能耗状况仍不容乐观。由于深圳市经济比较发达,现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的大量增加和空调的普遍应用,使建筑能耗大大增加。深圳市空调电耗占全市用电量的1/3,而且峰谷差加大,已达2∶1。由此可见,深圳市有必要制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现代化目标。
  1.0.2 本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深圳市居住建筑从建筑、热工和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空调能耗规定控制指标。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设计的目的首先要满足室内热环境舒适的条件,同时应将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居住小区生态设计是提高小区热环境和空气品质的最有效方式,小区热环境和空气品质的改善能明显减少围护结构的耗冷量、增加建筑自然通风的时间,从而减少建筑空调能耗。深圳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差,室内热环境质量有待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低。本规范具有双重意义,首先是要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同时要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贯彻执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节能50%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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