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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标 名 称│ 舒适水平│ 可居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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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指标(PMV)│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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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干球温度)│ 24-28℃│ 日均值≤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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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换气次数│1.5次/小时│ 1.5次/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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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相对湿度│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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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居住建筑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室内干球温度取26±2℃;
2 卫生换气次数取1.5次/小时;
3 卧室、起居室室内空气相对湿度≤70%。
3.0.4 居住建筑夏季通风夜间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中,卧室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大于30℃。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1 自然通风设计
4.1.1 应强化整个居住小区的通风换气,避免居住小区内出现滞流区。用地面积在15万㎡以上的居住小区应进行气流模拟设计。
4.1.2 自然通风设计应以夏季为主,并综合利用风压、热压作用,重点考虑夜间自然通风。宜使小区各建筑的主立面迎向夏季主导风向,或将夏季主导风引向建筑的主立面。
4.1.3 在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应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
4.1.4 建筑物的单体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1.5 宜采用穿堂通风,避免单侧通风。采用穿堂通风时,应使进风窗迎向主导风向,排风窗背向主导风向;应通过建筑造型或窗口设计等措施增大进、排风窗空气动力系数的差值。
4.1.6 当由两个和两个以上房间共同组成穿堂通风时,房间的气流流通面积应大于进排风窗面积。
4.1.7 由一套住房共同组成穿堂通风时,卧室、起居室应为进风房间,厨房、卫生间应为排风房间。进行建筑造型、窗口设计时,应使厨房、卫生间窗口的空气动力系数小于其它房间窗口的空气动力系数。
4.1.8 采用单侧通风时,通风窗所在外墙与主导风向间的夹角宜为40°-65°。应通过窗口及窗户设计,在同一窗口上形成面积相近的下部进风区和上部排风区,并宜通过增加窗口高度以增大进、排风区的空气动力系数差值。
4.1.9 采用单侧通风时,窗户设计应使进风气流深入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楼面面积的10%。
4.1.10 采用单侧通风时,窗口设计应防止其它房间的排气进入本房间窗口。宜利用室外风驱散房间排气气流。
4.1.11 宜考虑夏季阵雨、暴雨时,关闭外窗情况下的自然通风措施。
4.2 遮阳设计
4.2.1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向或东南向。
4.2.2 建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应设置夏季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应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相协调。建筑外窗太阳辐射透过率不应大于0.3。
4.2.3 建筑外窗的遮阳设施不应阻碍自然通风,并应避免遮阳设施吸收的太阳辐射热被进风气流带入室内。建筑外窗的遮阳设施不应阻碍房间夜间的长波辐射散热和房间获得冬季太阳辐射热。
4.2.4 建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活动外遮阳设施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应能承受夏季晴天时的风力,保持设定位置,并必须保证暴风雨时,外遮阳设施结构上的安全。
4.2.5 对附近建筑外墙投向外窗的反射辐射和发射辐射应采取遮挡措施。
对着外窗的东、西、东北、西北向外墙不应采用热反射型外隔热措施。
4.3 围护结构性能要求
4.3.1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86)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3.2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4.3.2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K)])和热惰性指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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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 顶* │ 外 墙* │ 外 窗 │分户墙和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 户 门┃
┃ │ │(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楼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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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0 │ K≤1.5 │ K≤4.7 │ K≤2.0 │ K≤1.5 │K≤3.0┃
┃ D≥3.0 │ D≥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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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0.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2. 当屋顶、外墙、外窗任一项的K值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能耗计算分析。
4.3.3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平屋顶和东、西、东北、西北向外墙可采用绿化等生态设计方法,提高隔热性能。
5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0.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规范第4.2.2和4.3.2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规范第5.0.2、5.0.3和5.0.4条的规定计算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计算出的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5.0.2 本规范采用建筑物耗冷量指标和空调年耗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0.3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5.0.4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按下列条件计算:
1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
2 空调居室室内计算干球温度为26℃,卫生换气次数为1.5次/小时。
3 空调设备为家用风冷空调器,空调器(机)额定能效比为2.5。
4 不计室内其它热源散热。
5 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和最热月平均建筑物耗冷量指标不应超过表 5.0.5的限值。
表5.0.5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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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年耗电量 Ec (kWh/平方米) │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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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耗冷量指标 qc (W/平方米)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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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1 空调节能设计
6.1.1 居住建筑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优先考虑能源利用效率,经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价综合考虑确定。
6.1.2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量设施。采用的集中冷源机组,其性能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居住建筑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进行空调时,其能效比应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2021.3-2000)中第5条“节能评价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