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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6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发[2003]96号)


  为树立我市优秀民营企业的品牌,加快培育一大批大中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2003年10月10日

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我市优秀民营企业的品牌,加快培育一大批大中型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由国内自然人出资或国内自然人出资比例占控股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评选民营企业50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民营企业50强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选民营企业50强应体现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我市民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每年度“深圳市民营企业50强”的评选: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二)依法纳税;
  (三)依法经营。
  第七条 经资格审查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一)上年度实现每千万元销售收入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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