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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为提升区域生产力水平,推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与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协调发展。要落实城市规划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主管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主管部门的责任。省人民政府要重点抓好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对设区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各设区城市做好规划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中心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城和重点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工作的领导,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逐步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带动产业、辐射农村的城镇群,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三、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的制定、修编和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制定、修编和审批工作,不断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切实解决城市规划滞后的问题。编制规划要突出城市特点,完善城市功能,体现以人为本,注重科学性、整体性、前瞻性,把文化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坚持规划稳定性、严肃性的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编。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及时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要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各类经济发展园区、教育园区、科技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城市建设的各类专业规划以及和城市发展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要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规划编制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标选择高水平的规划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城市规划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批准的城市规划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鼓励群众参与规划实施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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