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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9日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三章 奖励和保护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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