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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3]102号)


各区县人事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7号)文件精神,北京地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2003年8月19日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
  2、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
  3、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15年。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或规定1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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