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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

  第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 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 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 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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