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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严格土地供应和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结合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综合考虑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确定,其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五)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法人。为保障“十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延续性和建设计划的稳定性,凡列入“十五”储备计划并已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已确定的项目法人按承诺制完成建设计划;尚未立项批复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六)加强对中央和市属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建设计划统一管理,所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社会销售。
  (七)严格限制商品房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需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按程序审批,并执行定向销售的规定。
  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格控制户型面积
  (八)综合考虑城市住房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今后本市新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户型面积标准和单套总价款控制,即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户型面积应在80平方米左右,单套住房总价款在32万元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销售价格按规定由市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本市确定的户型面积标准进行设计,不符合设计标准的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规划设计方案。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节约资源,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四、加强购买资格审核和上市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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