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市建委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方向和基本政策,强化住房保障功能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继续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建立合理住宅供应体系,实现城市规划布局调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等方面的作用。体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和保障性要求,大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供应范围和建设标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二)统一认识,采取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已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推进后备项目,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持续稳定供应。要严格控制供应范围,突出重点保障对象,加强需求分析,增强有效供给。
(三)充分发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形势,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