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七条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 省、市(行署)、县(市、区)应当建立有检察、审判、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等机关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度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沟通与协调。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并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六)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在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漏洞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按照管理权限,在工作人员提拔任职时,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人员有反映时,应当及时进行警示谈话。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或者定期审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