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摊派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确认有摊派行为的,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摊派,限期退回摊派的款项,并视情况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报刊给予停刊整顿直至吊销刊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治理摊派行为范围包括:
1、任何部门或单位利用职权通过发文件、下指标,或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各种手段发行的;将企业事业、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的;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2、任何报刊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的;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摊派,或以批评相要挟征订的;子报子刊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的;被限定发行范围而超范围发行的。
3、任何部门或单位为报刊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并收取广告费提成的;巧立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劳务费的;把报刊社的经营收入转入机关或机关以外变成机关“小金库”的。
4、其它具有摊派或变相摊派性质的行为。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治理工作结束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解决问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级纪检、监察(纠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顶风违规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要针对报刊出版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对存在报刊摊派行为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五、改进党报党刊发行工作,进一步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
党报党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对于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实际工作,动员组织群众,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作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党和国家重要新闻媒体的要求,加大政府对党报党刊的财政投入。同时,要改进党报党刊发行工作,进一步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
(一)规范重点党报党刊在基层发行的种类和范围。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等基层单位用定额管理的公费订阅党报党刊的范围,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级党报党刊、市(地)级党报。组织部门要研究制定用党费订阅党报党刊的具体办法,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党费用于本地、本单位的党组织,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乡镇、村级党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的党组织订阅党报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