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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实施意见

  (二)市(地)党政部门报刊
  1、哈尔滨市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除此之外其它报刊包括党政部门所办报刊全部划转到党报(集团)。划转中,对内容接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对质量不高、经营困难的,予以停办;无法划转和合并的,也要停办。
  2、其它市(地)委各主管主办1份党报,主管主办的其它报刊一律划转到市(地)级党报。党报所办的子报子刊予以保留。市(地)直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
  (三)县(市、区)报刊
  1、县(市)和城市区不办报刊,已办的要停办。
  2、对人口在50万人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100亿元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县(市)和城市区所办报纸,年广告收入在400万元以上的,经严格评估论证后,可由省级党报或市(地)级党报进行有偿兼并,或改办为市(地)级党报的县(市)版。
  三、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
  (一)省、市(地)党政部门报刊在停办、合并中,个别确因指导工作需要的,在停办后,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改办一份连续性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免费赠阅。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严格执行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管理规定。连续性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采用刊型,装订成册,不得以报型或散页形式出现,周期限定为半月以上。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连续性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每年在指定的省、市(地)两级报纸上集中公示。凡发现有各种收费、登广告等违规行为的,一律取缔准印证。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治理力度
  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在深化改革、治散治滥的同时,完善监督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监管力度,狠刹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摊派发行、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的报刊,坚决进行查处。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治理力度,把纠正报刊摊派中的突出问题、查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纠风)、新闻出版、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省、市(地)纪检、监察(纠风)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报刊摊派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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