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求是:
(一)省党政部门报刊
1、省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省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政府公报。
2、省直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也可将个别质量较高的部门报刊划转到符合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主办。导向正确、经营状况良好、年广告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报社或1000万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划转的报刊。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
3、对省直各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
4、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
5、创办5年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已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但要实行管办分离。其面向市场、经营状况良好的认定标准是:报纸平均发行量不得少于5万份,其中读者自愿选择、自费订阅数量不低于80%,年广告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期刊平均期发行量不得少于2万份,其中读者自愿选择、自费订阅数量不低于80%,年广告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实行管办分离必须做到:
(1)人员分离。报刊社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各级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社兼职。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
(2)财务分离。报刊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党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它费用,更不得把报刊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
(3)发行分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搞摊派发行。
管办分离后,主管部门仍要履行主管职责。主要包括对报刊的舆论导向、出版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任免报刊社主要负责人。
6、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7、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
8、任何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的党政部门主管主办的报刊一律停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