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三主”(机主、房主、业主)的惩处力度。
(三)市打假办负责根据各单位的具体表现和责任落实情况,汇总呈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将专项整治情况向省打假办汇报。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落实责任、不听从指挥、参与和庇护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呈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坚决追究其责任。
(四)市工商局负责市场监查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卷烟销售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假烟售卖猖獗的地区和屡次售卖假烟的“钉子户”,对机场、码头、车站、口岸等窗口地区要反复进行检查。组织对地下黑工厂的专项查处行动。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各项查处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严格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受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请市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提前介入到执法现场,收集证据,对重大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措施。参与研究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七)各区政府要组织区属相关部门进行本辖区内的查处工作。同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督促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加强对民房、厂房、店铺及果园、养殖场等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有关线索。
(八)为加强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和宣传报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制售假烟的审判力度,建立长效机制,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监察局、口岸办、法制局、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和各新闻媒体参与、配合整治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阶段(2003年9月)
领导小组在9月下旬组织召开全市打击制售假烟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理顺机制,广泛动员,为专项整治行动作好思想准备。同时,龙岗、宝安区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进行相关动员,并研究制定整治地下假烟工厂的具体措施。
(二)实施阶段(2003年10月—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