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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9月21日 深府[2003]169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为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调动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现“事权清晰、责权对等、重心下移、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权关系,制定本方案。
  一、事权划分的范围
  本方案所指安全监管部门事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加以明确的有关事权。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执法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权、安全生产审批审核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发证权五大部分。对本方案未列事项按规定职责执行。
  二、事权划分的内容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权
  1.组织调研和起草、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对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执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3.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4.负责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做好全市应当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一次死亡3至5人或者重伤10至29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一次死亡6至9人或者重伤30至49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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