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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 深档字[2003]150号)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是指在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由物业管理单位依照本规范收集、管理。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反映本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及时归档,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材料的归档及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把档案工作作为质量管理或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各有关管理制度、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程序。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使档案管理现代化与物业管理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或其他载体材料,并保持其历史面貌。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或红色墨水等不符合要求的书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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