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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计划局已经出具的免税确认书,无特殊原因不予办理变更。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变更需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3.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4.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二)变更方式
  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计划局出具的免税确认书的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市发展计划局提出申请,变更方式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
  (三)变更程序
  市发展计划局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变更申请后,按照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程序,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申请变更,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变更件后发送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属市发展计划局出具免税确认书的,由市发展计划局进行审核,并将变更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送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
  四、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要求和其他事项
  (一)项目法人单位须如实填报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等内容,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进口设备清单。
  (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三)项目法人单位如确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度等内容进行调整,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调整报告。
  (四)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项目法人单位在提交免税确认书的有关申请时,应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有关申请事项和表格下载可登录市发展计划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
  (六)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深计产业〔1998〕98号”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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