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计划局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免税确认书(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后,将免税确认书各一份分别转发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
二、由市发展计划局出具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的要求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深计产业〔1998〕98号)的规定,对由市发展计划局出具免税确认书的申请和发放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1.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额以下国内投资项目,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3.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需提供的材料
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需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三)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市发展计划局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完整无误申报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办理免税确认书;审核不同意或需补充材料的,由市发展计划局回复项目法人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出具的免税确认书一式五份,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份)及发送项目法人单位(一份)、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两份)和存档(一份)。
(四)免税确认书的备案
市发展计划局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具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