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
 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深计[2003]829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程序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需由市发展计划局初审上报的内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需提供的材料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免税确认书,需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1)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三)初审
  市发展计划局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同意的,由市发展计划局以公文交换形式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不合格或需补充材料的,由市发展计划局回复项目法人单位并作出书面说明。
  (四)免税确认书的发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