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拳打击,狠抓大案要案,严惩传销头目。要坚决打掉已经发现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该法办的要法办,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
(二)加大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力度。要建立和健全各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强化出租屋的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要认真参与清查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在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苗头、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工商部门。要规范房屋业主的出租行为,教育出租屋和民居的业主,不得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者提供住宿和活动场所。违反者要从严处理。要加强礼堂、电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严格禁止、杜绝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
(三)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者银行帐目往来等资金活动的查处。金融机关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并积极协助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有关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各级政府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巨大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能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通过热线电话、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投诉举报有关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三、明确“打传”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
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市场的监管职能,严肃查处进行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传销活动的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打传”工作,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所涉及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传销形式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抓捕、惩办诈骗钱财、限制人身自由、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变相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中层头目、骨干分子。对于只传人头不传商品的有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政法部门要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犯罪活动打击工作的力度,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责任单位积极介入“打传”工作,研究解决好“打传”工作中调查取证和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对工商、公安部门“打传”行动和侦办的疑难案件的指导和协调,提高打击效率,确保打击质量。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中层头目、骨干分子,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对大要案件要提前介入,加强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宣传部门要及时曝光各种典型案件,加强对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打传”工作中的作用。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和基层干部要坚持正确的经营思想,坚决摒除传销可以带旺当地经济、促进当地消费的错误观念,认真配合和积极支持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各区由区委、区政府牵头,动员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广大基层干部和基层工作人员,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坚决把市委市政府的“打传”工作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