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通告
(2003年10月30日 深府[2003]192号)
为促进特区内外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进程,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宝安、龙岗两区全面推进城市化工作。依法撤销现有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村民转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城市市区土地管理政策进行管理;现执行的农村居民(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保留4年。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宝安、龙岗两区的镇、村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现镇、村所属的资产以及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由区、镇人民政府组织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及非法转让。现镇、村已依法核定的建设用地应严格管理。
三、在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过程中,严禁以各种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严禁违法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公费旅游;严禁镇、村未经批准进行借款、担保等新的举债行为;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规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以及违章抢种、抢建。违者,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