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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1.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从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正式启动开始,市、区规划国土部门要集中力量依法对这两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清理,并加大管理力度。具体方案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要以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为指导,以建设国际化城市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老工业区和旧村改造,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3.对非农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和工商用地)未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村委会,国土部门要一次性留足。但必须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社区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4.村委会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城)改造用地及其零星空地,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及妥善解决拆迁安置问题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以开发建设。
  5.村委会集体在政府划定的工商用地上已建设的合法建筑,土地性质依法转为国有。国土部门根据其具体用途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从村民转为居民之日起计算),重新办理土地房产证,并按照甲种土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6.市有关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力度,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规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以及利用城市化之机违章抢建、抢种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抢建抢种和违法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处理不坚决的,市、区有关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市政建设
  1.实施城市化之后,宝安、龙岗两区对由各村委会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股份合作公司继续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并负担治安、环境卫生、社区管理等费用;三年后则由区政府负责维护和管理,并负担相关费用。具体方案由市城管办会同两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村委会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和村民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城市化后仍由原投资者或业主使用、建设和管理,并负担相关费用。
  (六)城市管理
  1.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公安一线执法的力量。要根据管辖区域范围、人口规模来确定警力规模和派出所的布局。原镇总警力可适当增加,同时要搞好派出所之间管辖范围的衔接工作。具体方案由市公安局会同两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宝安、龙岗两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派驻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搞好辖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具体方案由市城管办(市行政执法局)会同两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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