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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费事项按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职〔2003〕100号)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一)民办学校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三)市(区)物价、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办学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
      2.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略)
      3.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4.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附件1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

  一、生均培养成本
  (一)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员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
  1.教职工配备:师生比的标准为1∶16,教辅人员不超过专任教师人数的20%;小班化教学师生比可适当放宽。
  2.教职工工资标准: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当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汽车租用费、汽车燃料费、汽车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汽车保险费等)、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费及其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学生的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体检费、手册证书费。
  (三)固定资产折旧
  1.由财政资金购建、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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