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八、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临床部(原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康宁医院、市眼科医院、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为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
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由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每个鉴定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主持鉴定工作,确认鉴定结论并署名。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小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申请表》的鉴定结论上署名。
九、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核查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体格检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对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市计生办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十、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十一、市、区、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健全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将申请人再生育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区计划生育部门,由区计划生育部门对其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十二、病残儿医学检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十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十四、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十五、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提供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