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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加具意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持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上述材料查验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有关病史与相关检查资料及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经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发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将有关材料送至区计划生育部门;
  (三)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发放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的介绍信;
  (四)申请人领患儿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检查,由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作出医学鉴定结论后将其材料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鉴定医院医务科公章或医学鉴定专用章,并通知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市计生办;
  (五)市计生办在每年的3、6、9、12月的1日至15日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月25日左右面见患儿,专家委员会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单位的体检和鉴定结论及相关的其他材料,做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六)市计生办将鉴定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及申请人。
  六、受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计生办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七、申请人对专家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生办申请省级鉴定。市计生办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省级鉴定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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